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缩写为: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当年成立的美国专门委员会,旨在监督证券法规的实施。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每五年更换一次,由美国总统任命。为了交易委员会的性,委员会不得有三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现今的为玛丽·沙皮诺担任,她也是美国历史上xxx位担任此职位的女性,其他四位委员由两位党人和两位党人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条例旨在加强信息的充分披露,市场投资利益不被玩忽职守和虚假信息所损害。美国所有的证券发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须在委员会注册;所有证券交易所都在委员会监管之下;所有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柜台交易经纪人、做市商及所有在投资领域里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委员会监督管。

相关背景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公司通过不公开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手段来获得巨额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益,由此导致了美国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投资者的利益遭到巨大的损失。于是美国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确认在证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开企业状况、证券情况等,以投资者利益为首。美国总统弗朗克林·罗斯福( Franklin D. Roosevelt)任命了约瑟夫·肯尼迪为首任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现代,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七部证券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包含: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投资咨询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法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由授予的。公共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提供性的信息、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设置机构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部在特区。拥有5名总统提名,通过的委员、4个部、18个办公室,有职员3100多名。另外全国还有11个分支机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如何司法介入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发现由违法交易或接到违法举报的,就可以对可能存在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分为正式调查和非正式调查两种。

非正式调查以承办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及访问有关人员为主。如果调查人员认为确有违法行为,或即将有违法事件发生,可报请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由证券委员会签发正式调查令,说明调查的范围,违反之法规及受调查人(公司、团体、个人)。证券委员会可以当事人到现场接受询问,证人。如被人到场或接受询问,证券交易委员会可向联邦地方法院请求签发命令,强制当事人到场或提供。如当事人再强制令的,可判以轻罪,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以1000美元的罚金。

正式调查结束后,承力单位根据调查的情况,向委员会做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举行行政听证,给被的人进行护的机会。在听证结束后30天内,负责承办的委员对案件做出初步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在初步裁决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请复审申请。委员会亦可依照职权在初步裁决后20日内发布审查命令,进行最后审查,做出最后裁决。

在最终裁决做出前,当事人可提请进行和解,并提出和解计划,姑办单位如认为和解计划可行,则附加意见提请委员会决定;如接受和解,当事人就按照和解计划自动执行有关,以避免被强制惩处。

UT斯达康

美国东部时间2008年5月1日消息,UT斯达康(Nasdaq:UTSI)宣布,该公司已经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了一份最终和解协议。在此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UT斯达康过去发布的财务报告、过去的期权励模式、过去在中国签署的特定销售合同、以及其它事务了调查。

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UT斯达康并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UT斯达康未来再次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中同报告、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相关的条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其发布一项xxx。在今天公布的协议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没有对UT斯达康处以罚款。这份和解协议并不涉及美国司法部就UT斯达康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法》所进行的调查。

UT斯达康CEO、董事陆弘亮也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了和解,同意支付1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但并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相关。和解协议还,如果陆弘亮未来再次违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其发布一项xxx。这份和解协议还需要获得美国一家地方法院的最终批准。

如何监管

在公司运行良好的时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去调查被逆向收购的公司,这与IPO有很大的不同,而当这些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美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损,然后SEC就会调查这些公司。中国的法律并没有中国公司向国外的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但是中国的这些公司不愿向SEC提供信息。在此情况下,SEC会选择对这些中国公司的审计机构采取行动以确认审计质量是否合理,无论这些审计机构是四大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还是中国本土的审计机构,SEC会要求相关的审计机构提交他们对这些公司的工作底稿,但是不允许中国的审计机构将工作底稿提供给外国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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