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证券
非上市证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何理解“非上市证券”,首先看法律。《中华人民国证券法》xxx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这条,指的是上市证券(包括依法或依约定非流通的部分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就是说,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法律没有这种存管义务。
当然,xxx百五十九条的在立法语言上有毛病。事实上,存管的义务人不是“证券持有人”,而是“上市证券的发行人”;不是“在上市交易时”才应当存管,而是在上市交易前就应当存管,且延续下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才表述清楚了,即“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所发行证券的登记业务”。
“非上市证券”是指上市证券之外的证券,这里没有什么狭义和广义之分。非上市证券当然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业务概括
目前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思宁对有关和现实运作的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从事的“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主要包括: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公司的股份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登记结算机构。”
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公司的股份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主办报价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三、非上市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四、非上市国债
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除了代办股份转让的公司的股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公司的股份,对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有的地方,当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要在当地指定的托管机构托管。多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没有在专门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这些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以股东名册记载和向股东交付的股票形式体现,不要求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这些虽然也是“非上市证券”,但实际上尚未纳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的范围。不过,如果这些“非上市证券”要进入专门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则可能纳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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