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国债服务部与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复

  四川省高级:

  你院[2001]川执督字第100号《关于市国债服务部申请执行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xxx种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涪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其持有的长丰通信国家股股票享有全部的财产权。被执行人重庆涪陵区财政局虽然投资开办了经营公司,并占有其xxx的股权,但其直接支配经营公司的资产,其只能通过处分其股权或者收取投资权益来实现。因此,执行法院只能执行涪陵区财政局在经营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执行经营公司所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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