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华东建材场商家联合协会

  商会简介

  会 长:

  宋国忠 嘉善县中汇油涂料有限公司

  副会长

  沈民强 嘉善县魏塘镇新世纪五金装饰品总汇

  郭雄伟 嘉善东尚建材超市

  浦国华 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

  曾乙智 嘉善县国泰灯饰城

  何建忠 嘉善县魏塘镇建忠木行

  孙 民 嘉善美家美居生活馆

  孙 斌 嘉善华艺饰总汇

  金寿权 嘉善家具市场

  名誉会长:

  葛志明 嘉善华东建材市场管委会主任

  高级顾问

  吴建平 嘉善县政协副,

  殳世平 副县级干部、魏塘街道党委

  理 事:

  陶于强 魏塘幸福家具店

  李 剑 浙江省嘉兴市陶瓷经营部

  沈志林 嘉善拉法基建材商行

  吕 华 嘉善奥华德科隆集成吊顶商店

  童黛忠 嘉善县魏塘镇阿忠建材商店

  沈雪清 魏塘兴隆竹木经营部

  陆 斌 嘉善中天杭叉销售有限公司

  张建军 嘉善大唐装饰有限公司

  徐 政 魏塘三星装饰行

  朱震天 嘉善天耀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秘书长(聘)

  松 嘉善华东建材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副秘书长(兼)

  徐 政 魏塘三星装饰行

  朱震天 嘉善天耀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商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以中华人民国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中国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xxx章 职能与任务

  xxx条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协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与发扬社会主义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引导会员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四条 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代表并会员的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增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企业国际市场服务。

  第八条 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十条 承办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澳门、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其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 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副、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正确的方向,认真执行党的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第二十五 条常务委员会由、副、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主持会务,副协助工作。、副组成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分为专职副和兼职副。专职副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xxx副和常务副。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由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协助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xxx,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xxx为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的,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质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四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五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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