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贵金属经营公司
企业简介
公司简介
辽宁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注册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现有员工150人。公司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专业的管理团队、标准化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
公司拥有来自、、的国际化团队(包括前企业主管,现任财经专科教授和证券及期货公司主管人员),并聘用了多名资深的国家金融专家组成顾问团,培育了百余名咨询服务顾问。公司将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及真诚回馈社会的企业经营,通过打造完善的服务体系,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为中国贵金属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企业文化
创造一个具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实现的价值,具有丰富多彩多姿的生活,宽裕的工作,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念,企业目标,使每一个有强烈的感、责任感和归属感,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汇聚到企业的整体目标上,每一个人都有更出色的发挥,企业的员工凝聚一起共同努力向前迈进,推动企业的发展,迈出新的步伐。
文化
以经营活动的各种行为规范,团队和价值观念,是以企业为核心的价值体现。
现有规模
分公司
和平分公司、万鑫分公司、高新分公司、铁岭分公司、朝阳分公司等。
相关单位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经天津市同意,是金融办批准,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公司营业范围“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他业务”。
交易所是依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若干审批权限,黄金交易逐步的政策,是按照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要求设立的。交易所采用做市商制的交易模式,24小时连续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
交易所的设立是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重要创新实践之一,是对我国黄金市场体系的补充,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易市场发展,逐步把握我国在国际黄金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交易所于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目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两种贵金属。2010年度总成交金额为1432亿元,创税总额1504.57万元。截至2011年3月中旬,交易所共有签约会员43家;会员公司总注册资金逾25亿元。保有客户逾10000户。累计成交金额2800亿元,预计2011年度总成交金额为5000-6000亿元。未来交易所的发展目标是实现“三个一”:建设一个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 在现有黄金、白银的基础上推出铂镍锡铅铜铝等金属品种的延期交易;发起设立一致金属资源基金-初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建成一个贵金属产业园。
“

”是一家专业从事贵金属投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综合会员,会员席位号104号。业务范围包括黄金等贵金属自营、代理交易和咨询服务等。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汇聚国内投资行业精英,组成专业化的风险控制、研发和客户服务团队,致力于打造贵金属投资与交易、咨询与分析、研究与创新的权方位综合性投资平台。
产品简介
会员推出实物黄金投资金条,成色为AU9999,规格分别为200克/条、500克/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GB/T 4134-2003,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金条进行回购。

第五条 会员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金条编码,金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交易所根据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 报价时间: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时间、国家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交易方式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金条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金条,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000克。
第十 交易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十四条 风险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金账户预存风险金。风险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金金额,计算会员的xxx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6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收取。国家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交割
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000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条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0克≤G<5000克
10个工作日
5000克≤G<20000克
20个工作日
20000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 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会员进行金条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书》,代理商协助客户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 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xxx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xxx下单量为10000克,xxx持仓量为60000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xxx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金条实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金条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xxx时,客户交易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金条,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xxx。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交易所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天通金的优势以及特点
名 称
价 格
回购价格
点差
手续费
时 间
杠 杆
交易机制
风险
主力控盘
报价机制
股 票
-
-
差价
印花税1/千佣金1.8/千
9:30-11;3013:00-15:00
1:1
撮合交易
大
严重
单向操作
期货
-
-
差价
手续费x元/手
9:30-11;3013:00-15:00
1:10金10%
撮合交易
大
小
双向操作
现货黄金
311元/克
-
-
-
-
-
-
-
-
-
金商金条
340-400元/克
290元/克
-
-
金店营业时间
1:1
-
高
无
持有
银行金条
321元/克
保管180/年2-20元/克
-
-
银行营业时间
1:1
-
高
无
持有
北交金
321元/克
市场价减去2元/克
-
-
北交所营业时间
1:1
-
中
无
持有
纸黄金
311元/克
市价
点差单边0.4-0.5
-
24小时
1:1
-
小
无
单向操作
所T+D
311元/克
市价20元/克
差价
14-19/万
9:00 -11:30 13:30-15:30 21:00-2:30
1:10金10%
撮合交易
中
中
双向交易
天通金
311元/克
市价20元/克
一次8/万
8/万
周一8:00到周六4:00
1:12.5金8%
做市商交易
小
无
双向交易
现货白银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千克/锭、5千克/锭、15千克/锭,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GB/T 4135-2002,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
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银锭编码,银锭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时间、国家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银锭,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
第十 交易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四条 风险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金账户预存风险金。风险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金金额,计算会员的xxx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银锭,需支付提(交)货费。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5%。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交割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白银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持有白银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5千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银锭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5千克≤G<150千克
10个工作日
150千克≤G<1500千克
20个工作日
1500千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 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综合会员进行银锭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书》,代理商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 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远程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xxx交易限额制度及xxx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xxx下单量为750千克,xxx持仓量为3000千克,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xxx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银锭实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xxx时,客户交易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xxx。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平仓:
(一) 交易所以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金数额的5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 被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