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国家物资储备局八三七处成为期货交易所铜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复

  法规颁布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复

  证券期货

  上期批复[2012]5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2-8-17

   法规内容

  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成为我所铜交割仓库的申请收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经考查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宁波镇海区大通331号仓库成为我所铜指定交割仓库,核定库容为:铜2万吨。

  二、自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你单位应按核定库容开展铜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业务,在制作铜期货仓单时,暂不设置地区升贴水。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加强管理,确保指定交割仓库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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