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上公司信息披露
法规颁布
证券期货
2008-5-14
法规内容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或者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信息:
(一)公司方针、年度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公开前款所列的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件。
六、根据相关保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第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
九、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