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商标

简介

名人商标是姓名的一种,是指:以有名的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主要部分而使用或注册商标购买的商标。

一、商标审查中对涉及历史人物和当代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保护和限制

姓名商标具有商标的区别作用。但以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的姓名作商标则涉及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历史人物因其历史作用而影响着当今的公众;当代公众人物则因他们的言行举动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公众人物比历史人物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当今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

二、公众人物姓名权利与忍受义务在商标审查中的体现

公众人物在享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社会号召力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人物对于在社会关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这即是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

在对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进行商标审查时,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可能预先规避的,需要公众人物承担忍受义务:

其一,公众人物的“公共”性质给他们的权利附加了更多的社会义务与责任。他们或掌握公共权力,或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或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必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关注。象前不久见诸于报端的“牛群在情人节期间,宣传安全,分发玫瑰花和安全套”的报道,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因而也成为一种具有广阔开采潜力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财富。试想,若有某家鲜花、安全套等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或提供投递服务的企业,以牛群的名字和别称——“牛群”、“牛哥”分别为其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那么在量法审查的掌握上,可能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或者在不能提供牛群本人的授权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的前提下,将被驳回;或者在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则可能被核准注册。二者准驳理由均涉及姓名权等相关法律。公众人物首先是公民,享有宪法与法律赋予的姓名权、人格权等权利,在商标审查中同样依据商标法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把保护其名誉权利放在首位。但是这种保护只能建立在一个大家公认的法律平台上。尽管这件假设的“牛哥”商标案,是基于牛群的一项公益活动和他的社会影响,但若对其名称、别称、尊称等无限制扩大保护,则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否则,这个社会将成为强者的世界,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将受到影响。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公众人物”要承担一些社会“忍受义务”。

其二,虽然公众人物均有公众影响,但也有受众范围、知名度等的差别问题。特别是随着传媒行业、职业经纪人行业等的高速发展,使“公众人物”,特别是演艺界的偶像型人物的出现频率xxx加快,使得“公众人物”的影响层面越来越细致、受众群体的划分越来越窄小,除一些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长久的社会号召力的公众人物外,不乏昙花一现人物。因此,在商标审查时,会有不被审查人员认识,或者不被审查人员认可的“公众人物”的姓名,在没有权利人允许使用其姓名的授权书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对这类商标的判定应当更多地强调形式合理性、公众认可性。但不可过宽,应宁狭毋泛、宁缺毋滥。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在对“公众人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予以定义的前提下,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扩大保护,实质上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当然审查人员在商标审查操作中,对“公众人物”的“公众性”应具有自由裁量权。而“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利的保护,应主要依靠姓名权利人的自我主张、自主保护。

其三,商标审查不同于商标异议、争议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商标的详尽情况、丰富的背景资料供异议、争议部门作出判断,商标审查只能依照《商标法》的有关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利的条款,对申请人的一方申请书进行审查;其行政确权行为的客观属性,又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法律工作,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审查人员经历与阅历的差异、认识与判断水平的差异。知识背景的差异等因素,成为影响这类商标审查一致性的直接原因,甚至造成在不同类别上同一姓名商标准驳不一的现象。当然,在商标审查程序中,有个案讨论制度来弥补,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很难依靠个案的作法来替代商标审查标准的涵盖内容。因此,在商标审查程序之外,公众人物应主要依靠商标异议程序、商标评审程序等商标审查后续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说商标异议、评审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商标授权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有关姓名商标的权利人应及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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