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证

  概述

  规费证管理作业要点

   ​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

  文 号:台总局政征字第0946001433号

  发布日期:2005-2-23

  执行日期:2005-2-23

  中华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关税总局台总局政征字第094600143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本作业要点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订定之。

  二、规费证之印制、发售、贴用、核销、库存、盘点、作废及等事宜,依本作业要点之办理。

  三、规费证之种类,按面额分为新台币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五十元、五百元、八百元、一千元、二千元及五千元等十三种。

  四、规费证分为正联、存根联、收据联三联,正联供购证人在有关报单或文件黏贴之用,收据联供购证人报销之用,存根联供海关核帐之用。

  五、规费证相当于有价证券,由关税总局视实际需要统筹印制,交由各地区关税局委托代库银行海关收税处(以下简称代库银行)代为发售,代库银行应出具收据交海关存查。代库银行出售规费证应每五日结算一次,将经收之款项直接存入国库存款户,以「暂收税款」科目列帐,并将所售出之规费证种类、号码、张数及金额,开列代售规费证清单四份,一份自行保管,三份连同其存根联送交海关主办业务单位,以供查核。

  海关对代库银行代售规费证,不另给付手续费

  六、规费证应黏贴于有关报单或文件正本正面,如正面无法黏贴时,应黏于正本之背面,并集中黏贴,不得分散,以利查核。

  七、规费证已核销,而申请事项未办理者,经海关核准后得抵用下次申请案件。

  八、规费证经贴用后,海关应即予以核销,核销后不得重复使用。

  规费证核销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所贴规费证种类面额是否与应收规费金额相符,有无明显使用假证

  (伪造或变造)或错贴规费证之收据联或将已核销之规费证揭下重复使用。

  (二)规费证应完全贴牢于有关报单或文件上,不得浮贴、重叠或使用大头针订书机、别针。

  (三)核销人员使用统一制颁之销证专用(铜)印或核销章予以核销。

  (四)每一张规费证均应加盖一个章戳,且须拦腰盖销,三分之二在规费证上,三分之一在报单或文件上。

  (五)销证时使用黑墨或红色打印油。

  (六)销印应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复印盖。

  (七)销证后于贴证处旁应加盖核销人员职名章,并注明规费名称及用途。如属两份以单合用规费情事,应分别于报单上注明合用情形。

  九、各地区关税局主办业务单位接到代库银行送来之代售规费证清单三份及存根联,经核对无讹后,编制「规费收入五日报表(备查簿)」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代售规费证清单及规费证存根联送会计单位办理帐务事宜,一份并同代售规费证清单送总务单位办理出纳及转正手续,一份代「规费收入备查簿」存查。

  各地区关税局总务单位对代售规费证收入应设帐登记。

  十、各地区关税局所属分支局接到代库银行送来之代售规费证清单三份及存根联,经核对无讹后依本作业要点第九点办理或转送主办业务单位,主办业务单位依本作业要点第九点办理。

  十一、各地区关税局总务单位每月对规费证之库存情形应设帐登记,并于次月十日前编制海关规费证库存月报表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会计单位查核,于年终时由总务单位会同会计单位至代库银行办理库存总盘点。盘点前须知会代库银行,海关于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并予以盘点。

  十二、规费证因污损、瑕疵或其它原因须作废,由代库银行交回各地区关税局,总务单位经审定后加盖作废章戳及帐上登记。

  总务单位于年终汇总报经局长核准后由政风及会计单位会同办理监毁。

  十三、依本作业要点第八点之海关办理核销事项,于海运运输业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货柜控管或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仓储业者,依海关领用封条自行加封所贴用之加封费规费证,得由运输业者或仓储业专责人员办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xxx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 规费是指和有关部门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作业意外保险费。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 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以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 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 1式1份装订成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人签章。

  第九条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 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 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 费 标 准

  序号

  规 费 名 称

  规费费率上限 (%)

  

  人工费为基数

  税费前造价为基数

  

  1

  排污费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标准执行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造价为基数的 1.2-1.5‰

  

  3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

  20

  2.6

  4

  失业保险

  2

  0.26

  

  5

  医疗保险

  8

  1.04

  

  6

  生育保险

  1

  0.13

  

  7

  工伤保险

  1

  0.13

  

  8

  住房公积金

  10

  1.3

  

  9

  作业意外保险

  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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