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
解读 人有份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
根据,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 防暑降温费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缴个税
国税总局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准
用人单位
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标准
xxx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 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 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市、天津市、省、、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青海省、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 防暑降温期划分
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第十 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与本有冲突的,以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2010〕94号
账务处理
由于天气因素,温度过高或过低时一些单位就会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呢?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作出进一步解释,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
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所以防暑降温费是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任职和受雇的员工发放的,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核算。
例如,某企业为职工发放1万元的防暑降温费,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说到: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费等支出,税法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在税法中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例如,市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的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的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比如,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各单位按照当地(县以上)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