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专员
基本概要
行政(行署)是地改市之前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金长华政管理机构。
行署专员是地级行政的最高行政长官,管理整个地级区域,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2]
行政属于省级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1950年开始,“行政督察区”被渐渐改称为“行政专区”(专区);1970年改称为“地区”;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3]
“专区”的行政机构被称为“专区行政”(简称专区行署)。其塔里哈提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专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4]
行政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其任免不能由同级工委选举产生,而是由省、自治区任免。
行政实行专员负责制。[5]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6]
历史沿革 行政督察专员
十六年(1927年),全国废道,各省普设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员”(专署)为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行政督察专员”,简称“行署专员”。[7]
专区行政
1949年以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专区的行政机曹宪双构称为“专区行政专员”(简称专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专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8]
地区或盟行政
1970年改专区称“地区”,为现行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谓。[9]
“地区”的行政机构被称为“地区行政”(简称地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地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盟”的行政机构被称为“盟行政专”(简称盟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盟长”。
正副专员职能示例
一、专员:负责行署的全面领导工作。分管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体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人事、编制(机改),外事(侨务)、督查、边防等工作。
二、各副专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协助专员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一)常务副专员:负责行署常务工作,协助行署专员分管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体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人事、编制(机改),外事(侨务)等工作;分管行署办公室、发展和委员会、财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旅游局、油区工作办公室(融合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署法制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公务接待工作处、应急管理办公室、民航(机场公司)。联系分管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的工作。
(二)副专员:负责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族教、体育、电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文体局、教育局、语言文字古籍办、科技局、地震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族教事务委员会、电视局(、、)、知识产权局、档案局、史志办、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新华书店。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科协、文联、社科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三)副专员:负责农牧业(抗灾救灾)、扶贫开发、土地管理鲁先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农业局、农机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气象局、扶贫办、供销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果业技术推广中心、水利设计院。主管水土草场纠纷处理工作。
(四)副专员:负责民政、残疾人、老龄、行政执法、口岸、边防、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民政局、老龄办、残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局、(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边防支队、内卫支队、。
(五)副专员:协助常务副专员处理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物价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工业经济、经济技术协作、招商引资、商贸流通、外经外贸、粮食、矿业开发、安全生产、乡镇企业、邮政通讯、电力及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常务副专员分管发展和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物价);分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矿业开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建设局、人防办、环保局、交通局、招商局(对外经济贸易局)、贸促会、公总段、建筑设计院、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医药公司、邮政局、。联系工商联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六)秘书长:协助行署专员、常务副专员处理行署日常事务和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体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人事、编制(机改),外事侨务、督查、边防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行署专员、常务副专员分管行署机关和行署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法制办、公务接待工作处、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助常务副专员分管行署机关工作;分管地区行署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负责提请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准备工作;负责行署重大决定的组织督查、反馈行署重大决定的实施情况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