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场基金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的综合判断,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冲击、流动性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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