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

  法规颁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证券期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9-8-11

   法规内容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托管银行

  为落实《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xxx条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第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第四条托管人申请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三)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四)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五)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六)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八)托管人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代表人证明书及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资产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身份证件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两项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对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委托人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五)项填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六)项填写。

  第六条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办理。

  第八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九条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十二条本指南未的,适用本公司相关。

  第十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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