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犯罪刑论与实务

  编辑推荐

  《证券期货犯罪刑论与实务》系金融犯罪研究系列丛书之一种,研究了证券期货犯罪,为打击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刘宪权,华东大学刑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艾柔默斯大学博士。现任华东大律学院院长,刑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重点学科刑科的学科带头人,上海市优秀本科教学团队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等各类研究项目。在核心报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共四十余部。论文曾获中优秀论文、中国刑会优秀论文特等、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一、二等和卜海市社联优秀论文等多项项;著作曾分别获全国科研二、三等、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三等和上海市教育;教材曾获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等多项项。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刑》、《金融犯罪研究》课程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国家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宝教育基金垒国优秀教师”、“上海市领军人才”、“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全国百佳教授”、“全国xxx魅力教授”、“上海市十佳教授”等多项荣誉称号,并连续十四年被华东大学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谢杰,男,华东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曾完成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等。在《》、《华东大学学报》、《与法律》、《人民检察》、《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报刊发表论文200余篇。曾荣获上海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

   目录

  xxx章证券期货犯罪导论

  xxx节证券、期货市场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二、期货与期货市场

  三、衍生品与衍生品市场

  第二节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全球纵览

  一、国际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沿革

  二、国际证券期货犯罪刑事评价

  第三节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发展

  一、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法律论纲

  二、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法律评价

  第二章证券期货犯罪入罪机制研究

  xxx节证券期货犯罪的规范构造

  一、证券期货犯罪的规范概念

  二、证券期货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节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化原理

  一、刑法审慎介入金融监管的应然论断

  二、刑法规制证券期货犯罪的现实

  三、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衍生品犯罪刑法规制空白的填补

  二、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量刑标准的区分

  三、证券期货犯罪管辖机制的优化

  第三章证券期货犯罪处罚机制研究

  xxx节证券期货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处罚的宽和原则

  二、证券期货犯罪宽和处罚原则的具体实现

  第二节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罚配置

  一、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种配置

  二、证券期货犯罪的刑度配置

  三、证券期货犯罪刑罚配置的完善径

  第三节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罚裁量

  一、证券期货犯罪的量刑原则

  二、证券期货犯罪的量刑方法

  第四节证券期货犯罪的非刑罚处罚

  一、证券期货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二、证券期货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具体适用

  三、证券期货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创新发展

  第四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

  xxx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依据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法沿革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例发展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法价值

  第二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一、美国内幕爻易犯罪法律

  二、英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

  三、内幕交易犯罪法律

  四、欧盟内幕交易犯罪法律

  五、日本内幕交易犯罪法律

  六、我国、地区内幕交易犯罪法律

  七、内幕交易犯罪法律比较解析

  第三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行为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

  第四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一、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二、内幕信息的认定

  三、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认定

  四、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认定

  五、信息攫取行为的认定

  六、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把握

  七、内幕交易犯罪情节的认定

  第五章利用未息交易罪研究

  xxx节利用未息交易罪的法律依据

  一、利用未息交易罪的立法背景

  二、利用未息交易罪的立争

  三、利用未息交易罪的立法价值

  第二节利用未息交易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一、美国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法律

  二、英国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法律

  三、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法律

  四、日本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法律

  五、欧盟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法律

  六、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法律比较解析

  第三节利用未息交易罪的构成特征

  一、利用未息交易罪的犯罪对象

  二、利用未息交易罪的客观行为

  三、利用未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

  四、利用未息交易罪的主观

  第四节利用未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一、未息的认定

  二、利用未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认定

  三、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认定

  四、利用未息交易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五、利用未息交易行为关联性的判断

  六、利用未息交易犯罪情节的认定

  七、利用未息交易罪未遂的认定

  第六章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研究

  xxx节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律依据

  一、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立法价值

  二、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律沿革

  三、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判例发展

  第二节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一、国(境)外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法律

  二、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法律比较解析

  第三节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一、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客体

  二、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行为

  三、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四、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观

  第四节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一、并虚假信息引发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行为的认定

  二、上市公司高管并虚假财会报告行为的认定

  第七章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研究

  xxx节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法律依据

  一、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立法价值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法律沿革

  第二节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一、国(境)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犯罪法律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犯罪法律比较解析

  第三节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特征

  一、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客体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观行为

  三、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主体

  四、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

  第四节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司法认定

  一、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体范围的分析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舍约行为的认定

  第八章证券、期货市场罪研究

  xxx节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依据

  一、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沿革

  二、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判例发展

  三、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价值

  第二节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一、美国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

  二、英国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

  三、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

  四、欧盟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

  五、日本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

  六、我国、地区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

  七、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比较解析

  第三节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解释

  一、规范文本的结构分析

  二、市场的实质内涵

  第四节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特征

  一、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对象

  二、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客观行为

  三、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主体

  四、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观

  第五节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认定

  一、单位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认定

  二、以其他方法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认定

  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性质剖析

  四、通过网络犯罪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

  五、证券、期货市场共犯结构的实践把握

  第六节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范界限

  一、证券、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界限

  二、证券、期货市场罪与并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附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释

  参考文献

   文摘

  其三,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轻刑化”乃至“非犯罪化”的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地将一些原属于刑法调整范围的行为归入行政或者经济法规调整的范围之中,犯罪的外延和内涵在不断地变化。其四,受到系列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事件的影响较深。无论是美国等国家,还是日本等亚洲国家,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一系列特别严重的犯罪事件所催生的,例如,美国安然公司事件、高盛“有毒”金融衍生品事件、日本活力门事件等。

  最后,有关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奉行“宽松”的原则,但也不乏极端情况下的“峻罚”。分析和地区自建立证券、期货市场后有关证券、期货法律的发展和变化,我们不难发现,有关证券、期货法律的架构以及内容基本上是随着证券、期货市场规模和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由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较早,因而他们的证券、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是在较为和的中进行的。而与这种下所建立的证券、期货市场相适应的,则是有关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也一直相对比较宽松,当然与之配套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必然不很严厉。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诸如内幕交易、价格等各种各样行为,立法者逐渐加大、加强了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地区也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手段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上犯罪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打击。但是比较其他犯罪而言,对于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总体还是相当有限的,刑事立法中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也普遍较轻。这种发展现状基本上是符合资本主义社会一贯存在的法律较为宽松、较强调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一些国家和地区刑论学界普遍存在的较为宽松的“犯罪观”和“刑罚观”。

  需要指出的是,与刑事立法所奉行的“宽松”原则相对应的,和地区有关证券期货犯罪的实际处理则更为“宽松”。这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等证券期货稽查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力很强的国家之外,其他国家的证券期货犯为实际被提起诉讼的很少。而且,许多国家和地区尽管有关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较早,但真正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则往往在立法后很长的时问里才发生。另外,即使对证券期货犯罪提起诉讼,最终也往往是以判处罚金甚至罚款了结,很少有判处刑的,金融危机后美国高盛投资银行证券欺诈案就是通过辩诉交易处理证券欺诈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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