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网上服务

是指通过商标主管机构等通过网络提供商标查询、注册等事务的有关服务。

发达国家几乎都已开始此项服务。

附:
这些年来,我国的商标工作在网上服务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商标事业的发展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通过自己的网站提供商标的网上服务。网名:中国商标网;网址:WWW.ctmo.gov.cn或sbj.saic.gov.cn。设有商标要闻、组织机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统计信息、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法律法规、执法案例、国际交流等栏目。其中的商标申请栏目就申请指南、注册流程、商品分类、图形要素、规费、代理机构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有意向申报商标而又对商标知识缺乏了解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登陆中国商标网浏览该栏目的内容,基本了解商标申请的相关流程和手续。该栏目还提供各种申请书式的免费下载,申请人可以通过预先下载来了解并填写申请书。这样,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再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底、针对性强,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当然,申报商标过程中有很多专业性较强的内容,申请人仅仅通过浏览网上关于商标申请的介绍,有时还不能很顺利地直接办理商标事宜,而委托一家信誉服务好的代理机构办理也是不错的选择。

商标局网站即中国商标网从2003年12月26日起增加了商标公告栏目,开始发布电子版的《商标公告》,滚动发布最新出版的十二期《商标公告》,包括三个月异议期内的全部初步审定的商标以及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撤销、注销、异议、评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送达等公告信息。商标公告的网上发布,方便社会各界查阅相关信息,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商标确权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在此基础 E,商标局还将力争年内在网上公告商标异议裁定,出版《商标文告》,对外发布商标注册和管理方而的文件。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从事商标注册流程服务的专业机构,通过Et己的网站提供商标的网上服务。网名:中国商标服务网;网址:www.tdtm.com.cn。申请人町以在该网站查询商标局的各类通知书是否已发出;假如所申报的商标已被初审通过,申请人可以及时查询到公告期号和领证通知书是否已发出等信息。网站发行《商标公告》电子版软件,将我国1980年以来纸质《商标公告》进行数字化处理,具有查询、打印、统计等功能。网站发行商标申请书式软件,可以录入打印各类申请书。网站还提供非实时的网上查询服务,会员可以直接提交网卜查询单、获得反馈查询结果。

此外,中华商标协会和许多商标代理机构也通过各自的网站提供多种形式的网上服务。

二、网上服务将进一步完善

商标局在2003年即已提出要逐步实现商标的网上公告、网上查询、网上申请和网上付费。现在网上公告已经实现,网上查询正在建设之中。这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开通网上查询的要求一直很强烈,期望值也很高。实现网上查询有以下一些好处:

1、想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方便、快捷的网上查询,可以了解到有哪些在先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初步判断如提出申报,通过的可能性有多大。

2、正在办理商标注册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方便、快捷的网上查询,可以知道自己的申请件当前处于办理的什么阶段和初步结果,避免盲目的广告宣传投入或尽早准备驳回复审。

3、已经拥有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通过方便、快捷的网上查询,可以及时了解在自己之后是否有人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便采取异议等法律行为。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法院、海关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商标的案件时,有了比较准确的初步依据。

5、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商标确权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6、由于网上查询收费相对较低,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某些不规范的商标代理查询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目前,要实现商标的网上查询,存在下面一些难点:

1、商标数据量庞大,既有人工失误造成的数据错误,也有历史原因造成的数据错误,同时新的数据错误以极低的概率不断产生,数据整理改错工作量很大。若完全以网上查询的数据为依据,可能会误导或引起法律纠纷。但好处也是明显的:广大当事人对自己的商标权益最关心,他们会详尽地查询自己的商标,发现错误会及时反馈;商标局也会根据他们反馈的信息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出更正,这比商标局逐个去查找、更正错误效率要高得多,并且对大量“消亡”企业的“死”商标不需做无用功。

2、查询方式的调整必然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利益调整,所以需谨慎、妥善处理。财力和物力的投入要调整到网上查询的服务上来,人员的意识和工作也要调整到网上查询的服务上来。

3、需增加高性能服务器和开通宽带网络,以应对大量的数据查询请求。由于面向社会公众,所以要开发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应用程序,特别要注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病毒和恶意攻击,以保证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商标的网上申请和网上付费将在目前正在规划的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三期工程中付诸实现,但同时还要视我国相关法律的出台情况而定。电子签名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用以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个人理解,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子签名代表了签名人的身份,当它附加在数据电文上时,即表示对该文件的认可;二是电子签名能保证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有了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商标申请人可在网上提交申请书,商标局也可在网上发出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这将极大地方便申请人。商标注册大厅每年直接接待越来越多的申请人的压力将得到缓解,一年上百万份的纸质收发文也会大幅度削减。另外,大部分的录入校对工作将被节省,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件经书式审查符合要求后,直接从临时数据库转移到主数据库等待后续审查。当然,商标局在实现网上申请后仍会保留纸件申请,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的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纸件方式。

商标的网上服务是一项庞大的自动化系统工程,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都会参与其中。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它拥有最完整、最权威的数据,可以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资金进行建设,通过电子政务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但由于工程大,涉及的问题多,再加上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压力,所以建设时间会长一些。中介机构和企业出于竞争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会从各自的需要出发,适时进行自动化建设,提供有自己特色的网上服务。

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开始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中国与其它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有着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在商标的网上服务方面也将进一步加强交流,例如信息共享,经验交流,项目合作开发等,帮助本国企业在更广阔的市场获得发展。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xxx章总则

  xxx条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在商标局备案。

  第二章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立即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商标局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和足额缴纳商标申请费的信息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未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对其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数据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除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外,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无需再就同一件商标申请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另一件商标申请。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没有规定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妥善保存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有关书件应当经委托人签章。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需要时,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接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递交。

  第十四条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暂停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商标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用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

  (五)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情形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连续2年内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类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宜由商标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商标局采用对试用单位日申请量适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放开限制。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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