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工作条例》的决定
xxx章总则
xxx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工作,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 单位治安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治安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单位治安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机关对单位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机构或配备治安人员,对单位治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单位治安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单位治安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职工群众治安秩序,同和的敌对以及违法犯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窃、防、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调整内部治安纠纷;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工作。
第九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机构或配备治安人员。单位治安机构和治安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 单位治安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 单位治安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章管理与防范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 单位应协助、司法机关对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居住的人员以及所外执行的人员,做好教育、和监督、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在机关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当日送存现金,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限额的现金应有专人值班守护;取送巨额现金、有价证券,应使用机动车辆或派专人护送。
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应与印鉴分开置放。
第十八条 金融单位的金库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两人以上24小时守护和两人管库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对贵重物资、器材、设备、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病菌种等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和领取、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制度。重要物资仓库、品仓库和大型储备库,应有齐全的防范设施,并建立专职护库队。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重点科研项目和、档案、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应报机关备案,要害部位的设施应符合规范。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楼、招待所、会场、俱乐部、影剧院、舞厅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措施。
单位宿舍应制定并落实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涉外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居留、住宿、旅行、xxx申报制度。
第四章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重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热爱治安工作,忠于职守,依事,成绩突出的;
(三)违法犯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有功的;
(四)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对同违法犯罪和灾害事故作斗争负伤、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员应按有关予以,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第二十七条 因治安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不得评先进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的负责人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治安人员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