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的比较早,但是由于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通常不被作为商标看待,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这个问题直到WTO的《TRIPs协定》的出现才取得了进展,《TRIPs协定》第十五条对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虽然在可视性方面有所保留,但起码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

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在市场应用中发展出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声音标识。在我国的商标法实践中小霸王游戏机采用的着名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作为商标开创了中国声音商标的先河。

声音商标特点

声音标识是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随同广告用短乐、品牌主题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使用。一个声音标识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主要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声音标识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加强品牌的便识度。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尔芯片广告、诺基亚开机短乐、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等等,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xxx联系。

声音标识在某些产品上会给特定顾客产生深刻的印象。曲调是声音最难忘的组合方式,这是因为当曲调开始时,人便自动想到结尾。一个理想的商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独特、难忘、和灵活,声音商标也不例外。

表达形式

Thesoundlogo由于声音商标不具备直接的可视性,再加之不同人对于同一声音的反应往往不同,因此在声音商标注册时应该采取与传统商标不同的表达形式。目前不同的国家采取 了不同的做法。 对于声音商标这种特殊商标的限定性描述尤为重要,在注册时应该提供五线谱乐谱,这样可以完整的描述记录商标,同时又便于检索;以及该声音的一段模拟格式或 者数字格式的音频或视频,并提供一段关于构成商标的声音的描述,在遇到声音商标的混淆纠纷时,可以便于比对。

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与jingle、品牌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A sound logo 是一支很短的特别曲调或声音其他商务的序列,主要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Sound logo也可以与视觉商标等值,其他商标的两个类型的组合被用于强制执行品牌的公认。一个优秀例子是T-Mobile商标和铃声(由Lance Massey作曲)。

Thesoundlogo在某些产品上会给顾客产生印象。曲调是声音最难忘的序列,这是因为当曲调开始时,人便自动想到结尾。一个合理的商标的最基本的质量是独特、难忘、和灵活。

其他形式

声音商标包含许多的策略来表达组织或产品特质(是什么组织,并且由什么代表)、提高顾客产品或服务的体验、或者增进组织与它顾客的关系。

通过在有声音商标的区域内来创造用户的品牌体验,使经营者与用户产生更深层的接触。创造声音商标的体验机会,使得向顾客传达品牌精华和灵魂成为可能。

声音商标可以经由手机、ATM、笔记本电脑、PDA、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音频设备使其增进用户体验更加容易以及更加令人愉快。通过这些声音消费进可能也会体会到创造这个声音的公司的某些想法。有特定目的的制造者、创造这些声音软件的设计师和面向市场的人通过应用声音商标表达对某事的看法。

另一种形式的声音商标涉及组织的公共关系或非盈利音乐组织的赞助,例如音乐艺术家或者艺术家团体。比如一些公司在与他们完全无关的网站上的提供音乐自由下载。

以流行音乐歌曲随声附和一个公司口号,表达公司独特的销售特色或品牌价值(而不是直接推销品牌或产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王力宏演唱的麦当劳餐厅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欢”。

注册条件

一方面,声音的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通用性声音,如普通的鸟鸣狗叫、喇叭声、爆竹声等,则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因此不能注册为ATM机商标。

另一方面,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简单地理解,就是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以某种可见的方式对声音进行描述。

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应使用文字加五线谱或简谱的描述方式;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狮子吼声等无法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单独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著名的声音商标

世界各国立法情况

美国声音商标

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xxx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法国声音商标

1991年,法国按照1988年《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洲共同体理事会xxx号指令》的要求,全面修改了商标法,主要是增加了对音响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构成要包括任何用于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 或服务,并可用于书写描绘的标记。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文字;也可以是音响标记,如:声音、乐句;同时还包括图形标记和颜色的标记,如:图画、边纹、颜色的排 列、组合或单纯的色调。由此可见,法国商标法对声音、单一颜色等非传统商标允许其在国内注册,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德国声音商标

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该法制定于1994年,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 该法规定:”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 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单一颜色或颜色的组合。

日本声音商标

日本现行商标法是1959年4月13日制定的,一直 沿用至今。其间经历了28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01年6月29日。最为重要的一次修正是1996 年的修正,对立体、声音商标制度进行了新设:引进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制度,承认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的注册。修正后之商标法第2条xxx项规定:本法称”商 标”者,指文字、图形、记号、立体形状、声音、或此等与色彩之结合。

欧盟

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在声音商标的注册中显著性的专业审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中国

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83年3月1日 取代原《商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商标法先后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目前商标法对于可注册商标要素内容的规定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尚不保护声音商标。 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公布了此次修订工作的成果商标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第八条内容包括了对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0

点评

点赞

相关文章